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7月14日消息(记者 王燕珍)目前海南的中小学生们正开心享受着他们的假期,但是海南交警近日在全省开展交通安全整治时发现,还有不少学生不到法定年龄就骑电动车、摩托车或是有其他的交通违法行为,往往在暑假学生的交通安全问题是最不能放松和忽视的。7月14日,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案例警示,同时提醒虽然学生放假了,但是交通安全千万别“放假”。
案例一:琼中一学生骑无牌摩托车侧翻致死亡 年仅13岁
2020年12月27日,年仅13岁的陈某平未戴安全头盔并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和平大道由琼中和平镇往长征镇方向行驶,行至和平大道3级水电站前路段处,陈某平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该车驶出右侧路面后发生侧翻,结果造成陈某平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13岁学生骑无牌摩托车侧翻致死亡事故现场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 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案例二:骑摩托车与轿车相撞 2名未成年人受伤
2021年6月24日,澄迈的黄某搭载莫某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澄迈B0***号电驱动两轮普通摩托车,沿福桥线由桥头往福山方向行驶,行至福山风情镇路口路段处时,因前车正在左转时超车,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澄迈2名未成年人骑摩托车与轿车相撞现场
经交警调查发现,黄某与莫某两人均未满18岁且均未佩戴安全头盔。最终,澄迈交警依法对黄某处以罚款1550元、扣车并强制报废车辆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 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案例三:4名未成年人共骑一辆电动车 花式超载太危险
2021年4月14日,保亭交警在开展日常路面巡逻时,发现1名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搭载3名同伴且均未佩戴安全头盔。
经询问,驾驶人与搭乘的3人均未满16周岁。交警随即联系家长到达现场,叮嘱家长要履行好对孩子的监管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最终,保亭交警依法对驾驶人梅某处以罚款60元的处罚。
保亭4名未成年人共骑一辆电动车被查现场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搭载人数不得超过1人。”
交警提醒:只有时刻牢记遵守交通规则 才能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据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民警表示,交通事故发生前没有人会提前知道 ,只有做到时时刻刻遵守交通规则,才能尽可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允许骑自行车上路,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允许骑电动车上路。搭乘摩托车、电动车要戴上合规的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岁以上、70岁以下。
民警表示,希望孩子、家长和学校能引起重视,牢记:未满12周岁不得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不得骑电动自行车;未满18周岁不得驾驶摩托车。
那么在放假期间,应该如何预防未成年交通事故的发生呢?
◆ 家长不得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交给未满法定年龄的孩子驾驶。
◆ 孩子对距离、速度、空间的感知能力较低,车流密集更容易导致他们紧张失措,日常带孩子出门,一定要牵着孩子的手腕过马路。切勿让孩子脱离自己的手在马路上横穿猛跑、追逐打闹!
◆ 日常要做好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尤其要注意以身作则,让孩子养成看红绿灯、走斑马线的良好习惯。
◆ 驾驶车辆行经儿童密集场所,如幼儿园、中小学门口、小区内道路上等,要减速行驶,注意观察,防范儿童突然窜出。
◆ 驾驶车辆过路口发现有包括儿童在内的行人过马路,不管他是否闯红灯,都慢下来等一等。
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交通安全警钟长鸣,学校放假交通安全不能放假,孩子是国家的未来,社会各方有责任也有义务,让孩子健康、快乐、幸福地成长,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学校重视落实安全教育,交警部门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只有相关各方携手努力才能为孩子撑起未来的安全天空。
图片由海南交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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