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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机动车登记业务全面应用电子发票

时间:2025-04-28 15:49:06

  为优化机动车登记服务,简化登记程序,更好便利群众和企业办理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信息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5)18号)有关要求,2025年5月1日起,我省公安交管部门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信息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对于已开具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数电发票的申请人,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已销售未登记新车临时号牌核发业务时,使用税务机关传输的数电发票信息进行比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审核纸质机动车销售发票(主要包括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对于申请人已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发票的,申请人仍可以凭借纸质机动车销售发票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如遇系统暂无数电发票信息情况,可通过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机动车销售发票动态二维码进行扫描,获取数电发票信息进行人工查验。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填入对应发票信息

输入验证码后点击“查验”

查验结果显示后

点击“查看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即可获取机动车销售发票电子信息

  交警提醒:
  对发现涉嫌利用虚假数电发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对发票信息进行查验。经核实,对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伪造、变造数电发票等方式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会同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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